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浙
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
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审计
委员会中的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
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
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
程》或本制度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
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审计委员会
暂停行使本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建立或指定专门的支撑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
审计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 2/3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
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
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
法规、《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
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
议。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
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
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
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
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
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
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
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
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
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
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
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
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
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
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
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建立或指定专门的支撑部门或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承担审计委员
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
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审计
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应每季度向审计
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公司董事长、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
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
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
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前 3 日(不含会议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
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
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
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支撑部门或机构工作人
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审计
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
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
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在
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
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
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超过半数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
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
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或就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的任何评估意见,均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作书面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
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
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
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董事
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
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
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
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
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本制度所称“超
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