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部审计,增强公司自我约束,完善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优化公司业务流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及《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规范化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
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
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
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
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
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
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
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
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
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四个月内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
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应当积极
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并根据内部审计部门要求定期进
行自查。
第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
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融资管理、人力
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
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
整。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
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
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
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
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
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
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
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
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
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
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
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及内审部门制定的工作细则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