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浙江省建
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
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以实现公司、股东
及其他相关利益者合法权益最大化的一项战略性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
系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本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
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
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
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
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
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
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
行严格审查,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
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
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
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
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向投资者及时披露信息;
(二)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和尊重全体投
资者,充分保障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三)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
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四)持续改进,提高效率,严控成本。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
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
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
好的市场形象,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
的市场支持;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管理透明度,
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四)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及其所
在机构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
包括:公司的日常营运、重大投资及其变化、新产品和新技术的
研究开发、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置换、重大关联交易、对外合
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
其变化、召开股东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企业文化,包括公司核心价值观、公司使命、经营理
念;
(四)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五)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六)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七)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披露的信息,
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
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
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
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
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
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
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
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
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
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
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接受调研、通过
互动易平台等方式与投资者交流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进
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
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