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
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护公司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有关
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
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公司综合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内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
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
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类
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
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
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六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
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
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汇总。
第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第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报、半年报;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预案;
前述“高送转”是指:每 10 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
增的股数合计在 6 股以上(含 6 股)。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
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结合本制度前条列示的具体情形,合理确
定本次应当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二条 在本制度第九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
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
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
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
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
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
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
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
人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
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
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
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
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条 由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导致信息
披露出现下列违规情形,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公司有
权视情节轻重对违反本制度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并
予以处分,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故意或过失对外泄露信息;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的证券的;
(四)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以及证券监管
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发生第十六条所述违反本制
度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