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
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和《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以取得收益为目的而将一
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或其
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
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新建或
技改项目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
资。
投资项目涉及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的,应遵守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四)注重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 重大投资的决策
第四条 公司重大投资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证
券部门和财务部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
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形成议案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
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五条 就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
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
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
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
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
等条件);
(五)就投资项目应当关注的其他重要因素。
第六条 公司拟投资的项目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由公司股
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
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
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
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
第七条 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尚未达到应当经股
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上述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投资事项外的其他
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提交有权审议机构审议。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
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事项以及符合《上市规
则》要求的该交易标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三章 重大投资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条 公司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经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由董事长、
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处理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
关文件或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是经审议批准的投资决策的
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所做出
的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
施;
(三)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公
司证券部门、财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
审计;
(四)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
计划、步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
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
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向证券部门、财务部门提出书面
意见;
(六)每一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应将该项目的结算文件报
送证券部门、财务部门并提出审结申请,由证券部门、财务部门
汇总审核后,应按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向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
直至股东会进行报告并交证券部门存档保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
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