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投: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3: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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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以下简称“《管理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
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的登记、锁定及解锁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直
接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
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如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错误信息或确认错误等造成
任何法律纠纷,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
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
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
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
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
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
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
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
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
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
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
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董事会
秘书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
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三章   股份的买卖及转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
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
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
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
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关联人
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
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时,应遵守本制度第十四条、十五条、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
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
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
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
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
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管理规则》第四条规定不得转让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
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
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
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
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
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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