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或“公司”)重大信息内部管理,加强重大信息内
部保密工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
构。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重大信息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保密工作及监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
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批
准、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重大信息
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
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都应做好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含义和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
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投资者投资意向,或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
一条第二款所列内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重大
事件;
(三)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
报的内容;
(四)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五)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部人员的含义及范围
第九条 内部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在公
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
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
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
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
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
人员等,公司从事证券、财务、统计、审计、核算、新闻、信息、
档案、文印等工作的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
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
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
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由于亲
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接触重大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对其知悉的
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
传送公司的有关信息。
内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
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人员在获得重大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也不得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
的重大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四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
站披露信息。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
于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或正在进行的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
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
知情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 保密,或
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
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如果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
传闻等),公司除追究泄露信息的内部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情况,同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向
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七条 非内部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重大信息。非内部
人员自知悉重大信息后即视为内部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八条 内部人员应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U 盘、光盘、
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
阅读、复制,禁止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十九条 由于工作原因,从事可能经常接触重大信息的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为有利于重大信息的保密,应具备独立的办公
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应严格按照批
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
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公布之前,财务、审计工作人员不得
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内部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
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根据内部
制度规定,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
通报批评、罚款、降职降薪、解聘或其他依据公司内部制度应给
予的处分方式,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内部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其他责任和后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
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