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3 号——行业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披露
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进行的自愿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
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
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二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披露自愿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发生类似事件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
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
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
投资判断和决策。
公司在进行自愿信息披露时,应当审慎评估披露的必要性,
并应当避免披露内容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自愿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
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信息披露
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
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
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八条 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进行自愿信息披
露:
(一)签订有重要影响的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
协议;
(二)公司一次性签署日常交易合同所涉金额超过 10 亿元
(不含本数);
(三)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关的事件。
第四章 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自愿信息披露的披露程序、刊载媒体、豁免及暂缓
披露依据《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
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的制定及
修改由董事会负责审议,并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