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 (含子公司)
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具体范围详见本制度第十五条。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为未公开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公司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
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
等的权利。
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
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
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
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主动、及时、完整地披
露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信息,不得延迟
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
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
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
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要事项
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要影响的报告、
请示等文件;
(五)其他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
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
利率等变化等;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
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
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
净资产等。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
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中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停牌申请(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
作出专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详细情况;
(二)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如确认影响金额不可行,应详细
说明不可行的原因;
(三)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预期消除影响的可能性及时间。
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审计意见中涉及的相关事
项出具专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详细理由和依据;
(二)如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说明无法表示意见涉及
的事项中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依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够确定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形;
如存在,进一步说明相关事项未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否定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三)相关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
额,并说明考虑影响金额后公司盈亏性质是否发生变化;如提供相关事项可能的影
响金额不可行,应详细解释不可行的原因。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由亏
损转为盈利。
第二十八条 如公司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发表保留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
审计意见涉及的相关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详细情况;
(二)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如确认影响金额不可行,应详细
说明不可行的原因;
(三)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预期消除影响的可能性及时间。
发表保留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保留意见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专项说明,
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表保留意见的详细理由和依据,包括注册会计师认为保留意见涉及事
项对财务报表不具有审计准则所述的广泛性影响的原因;
(二)相关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
额,并说明考虑影响金额后公司盈亏性质是否发生变化;如提供相关事项可能的影
响金额不可行,应详细解释不可行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
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
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
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
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本所
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
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
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第二十七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
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
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
有关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
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
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
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三条 公司如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本制度规定所编制的年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
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
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
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临时公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公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批准后,
由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先按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临时公告内容应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后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
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
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
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办公室。
前述报告正常情况下应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电
话等口头形式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
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
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通知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
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
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长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批或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四)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备
案;
(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
券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七)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
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任何函件等等,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
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董事会秘书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如有必要,由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
行回复。
第四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
应由该部门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
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为信
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
部门。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下属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
资料上签字。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
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
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
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咨询;董事会秘书也无法确定时,应主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三)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投资者来
访,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
的真实情况。
(四)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证券监管部门。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董事的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
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
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规
定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内部保密、报告和披露等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
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控股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
地公告。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
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
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节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
以及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信息报告人。
第五十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包括:
上述事项中,第4项或第5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
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诉讼;
适用该条规定。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五)其它重大事件:
(六)重大风险事项:
的30%;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七)重大变更事项:
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资方案;
审核意见;
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响;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
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
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公
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六十二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负有
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将对负有报告义
务的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及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负有报告义务
的有关人员应承担赔偿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定外,
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但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名义对外
披露信息:
(一)公司董事长;
(二)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文件保存地点为
公司的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呈报的
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 年。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
的,应先经董事会秘书批准,然后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
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
网)获得信息。
第七十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七十一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载时间
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七章 保密制度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
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其中,董事长、总裁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
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亦应约定
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的
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
送和保管。
第七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
漏。
第七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八十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八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未
公开信息。
第八十二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八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具体工作流程及管理按《投资者关系管理制
度》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 个
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
网站进行公告。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
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
前15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
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十八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
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
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
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
级机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
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之一的;
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
母;
之一的;
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十二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
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