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
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
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白本通、张利民等25名
交易对方(以下简称“交易对方”)购买深圳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为达到本次交易目的,公司聘请了北京坤元至诚资产评估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坤元至诚”)以2025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对易信科
技的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评估的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并经审慎分析,对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
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
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坤元至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的相关规定,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
法、合规,除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
方、易信科技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
预期的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其出具的评估报告
符合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二、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交易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与规
定,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
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提供
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参考依据,坤元至诚结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
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对易信科技的股东全
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确定以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
结论。坤元至诚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
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程序,坚持独立、客
观和公正的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
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四、评估定价具有公允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
格和胜任能力,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了相关核查程序,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易信科技的股东全部权
益价值的评估价值公允、准确。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以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
定,且该评估结果已经提交湖南省国资委进行备案,本次交易的评
估定价公允、合理。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
关性。本次交易的评估定价公允、合理。
独立董事:许长龙、粟建光、郁崇文、陈巍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
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
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签名:
陈 巍:
许长龙:
粟建光:
郁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