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
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
公允性的说明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的方式向白本通、张利民等 25 名交易对方(以下简称“交易对方”)
购买深圳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信科技”)97.40%股份,
并向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为达到本次交易目的,公司聘请了北京坤元至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坤元至诚”)以 2025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对易信科技
的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相关的评
估资料,对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
定,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除业务
关系外,评估机构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资产均不存在
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评估机构
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其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
原则。
二、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交易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
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
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提供评
估对象的市场价值参考依据,坤元至诚结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
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对易信科技全部权益价值进行
了评估,并最终确定以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坤元至诚实际
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程序,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运用了合规
且符合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方
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四、评估定价具有公允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
胜任能力,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执行了相关核查程
序,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易信科技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价值
公允、准确。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且该评估结果已经提交
湖南省国资委进行备案,本次交易的评估定价公允、合理。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
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本次交易的
评估定价公允、合理。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