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明确及完善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股东回报意识,健全股东回报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湖南华升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实际
情况,公司制定了《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行业发展趋势、战略
规划、盈利能力、股东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监管政
策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所处阶段及所处行业特点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本规划的制定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在即期盈利保证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实施持续、
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投资者;
(三)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将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条件及决策程序等事宜,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尊重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股东回报的实施条件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流能满足公司正常
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进行利润分配。
(二)股东回报的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
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可以在年度、
中期进行现金分红。
(三)股东回报的具体政策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分红比例由
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会
审议决定。
在满足前述股东回报实施条件下,公司任意连续三年内,现金分
红的次数不少于一次。
(四)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
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五)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
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采取
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以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时,应当关注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的可分配利润
总额、现金流状况、股本规模及扩张速度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
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是否与公司未来的发展需求相符合,确保分配
方案符合公司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实施本规划的决策机制及调整程序
(一)公司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
等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预案拟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发表明
确的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当年盈利但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低于本
规划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时,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以
及未用于分红的留存现金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发表审核意见,
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但在发生下列情形
之一时,公司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响公司可持续发展;
(四)公司在制定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要详细论证和
说明原因,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通过,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修订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事项时,要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董事会在制定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之前,应当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应当通过投资者热线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并及时回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其他事项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