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73 证券简称:一致魔芋 公告编号:2025-141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1:
《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表决结
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
的规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
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区域公司、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以及公司具
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单位)。
第三条 公司各单位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
单位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状况与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
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与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审计工作应遵循独立性和客观性原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承担内部审计职责。审计部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应独立于财务部门,
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配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聘
用相关业务部门人员担任兼职审计员,也可聘请外部人员担任审计顾问,聘请符
合资质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部分审计项目。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应
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公司内部审计包括经济责任审计、内控审计及专项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包括
离任审计、任中审计。
内控审计包括资金、资产、采购、生产、营销、财务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
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专项审计包括工程造价、采购、应收账款、项目建设、资产、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等各类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所开展的审计。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通过内部审计,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以达到查错防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行为的目的。
第十三条 主要工作职责:
(一)拟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
组织实施。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对公司各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
价和意见反馈,对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六)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如发现公司
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
(七)对公司建立和完善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进行监
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应采取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定期审计依据年度审计计划执行,不定期审计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开展。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存在的相关缺陷或风险、
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力
第十六条 为保障审计部履行相应职责,其拥有下列权限: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
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二)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
定,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并及时向董事会或
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和可能被转移、隐匿的财产,经董事会批准,审计部
有权暂予封存;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的建议。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
陷和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通报。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是指审计部在组织内部审计工作时,从制定年
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立项到审计终结所采取的工作步骤,包括审计计划、审计
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后续审计等阶段。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
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二)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 7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
下也可采用电话、传真通知方式或直接进点。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三)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审计工作方案,通过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
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并对获取的审计证据进
行分类整理,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内部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否
则视为无异议。
(五)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内部审计报告后的一个月内,对整改情况给予书
面答复。
(六)审计部对已审结的项目应当进行后续跟踪,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采纳
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情况。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
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
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成果的书面总结。审计报告的内容应符合规
范,方便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正确地传递审计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内部审
计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若存在未遵循准则的情形,内部审计
报告应对其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档案是指审计部在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
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调阅须先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按期归还。
第二十四条 审计档案按使用期限的长短和作用大小可分为永久性档案和
当期档案。永久性档案应长期保存,当期档案自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至少保存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落实审计
意见,造成损失浪费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当
按有关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及时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审计人员,公
司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公司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
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章
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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