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73 证券简称:一致魔芋 公告编号:2025-144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4: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时,
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适用于董事的选举,即:在选举两个以上的董事席位
时,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待定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
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
事,董事一般由获得投票数较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
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
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九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
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
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
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出席股东投票前,董事会负责对累积投票解释及具体操作的说
明,指导其进行投票,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十二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总数,并
在其选举的董事后标明其投向该董事的投票权数。
第十三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
票权数,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等于或小于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时,该选票有效。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
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如果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则按以下
情形区别处理:
(一)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未超过《公司章程》的规定,则
全部当选;
(二)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该得票数在拟当选人中最
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如其均不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
不足应选人数的,则该次股东会应就投票权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制度规定的
程序再次选举,直至选出全部董事。
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如需网络投票,按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网络投票的有
关规定执行。第二轮表决不适用网络投票。
第十六条 经再次选举仍不能选出的,应重新启动选举董事的程序,由此导
致公司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与本次缺额人数相等的原董事(自最后递交辞
职报告或最后被撤换的董事倒数起算人数)的辞职报告或者撤换议案应当在下任
董事填补后方能生效,即不得因累积投票制而导致公司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此次选举失败,原董
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
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
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序。
第四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
别说明。
第十八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公布由公司制定的本制度。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
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
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
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
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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