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73 证券简称:一致魔芋 公告编号:2025-161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31:《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
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
“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等(以下简称“承
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承诺指本制度第一条所列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监管部门或公
司所作的保证及相关履行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
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第三方见证情况(如需,应披露见证方资质、见证责任);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
“时机成熟”等模糊性
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满足下列前提条件:
(一)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
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二)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
并明确若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
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
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在合规前提下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四)维护公司控制权稳定、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核心承诺(经监管
部门认可的除外)。
第七条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
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
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
诺方案或豁免申请。上述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
立董事需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
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
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时,除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外,
还应单独统计并披露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表决情况,方案需经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上述承诺变更方案未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
未履行承诺。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同公司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承诺事
项定期进行复查及督办落实。
第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
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监管处罚、市场禁入等;承诺人为股东的,
可限制其分红、减持股份等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
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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