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魔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2: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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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273    证券简称:一致魔芋      公告编号:2025-157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7:
                  《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
议案》,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事会特
决定设立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湖北一
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承担
财务监督、审计监督及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公司内部审
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
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二名委员须为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
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全部成
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
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
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
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第六条和第
七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
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
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
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
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
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
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
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
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
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
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上半年度的
财务状况和收支活动进行审查。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
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采
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
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负责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
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
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三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经股东
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或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应经全体委
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
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
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
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
决。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四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表
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举手表决一
次,举手多次的,以最后一次举手为准。如某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
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其举手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
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
的意见分别举手表决一次;代理出席者在表决时若无特别说明,视为与被代理人
表决意见一致。
  如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
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
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四十四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审计委员会决议。
  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
或变更。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其指定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最
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
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
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
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
理。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
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审计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会议列席人
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
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
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五十二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
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
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
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
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
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内部审计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上半年度的财务
活动和收支状况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各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部、董事会
秘书)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三)公司的公告文件;
  (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
  (六)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询
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答复。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及上半年度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发表内部审计意见。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
和 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六十一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
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六十四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及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
                             “以下”等均包含本
数。
  第六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订时亦
同。
  第六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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