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73 证券简称:一致魔芋 公告编号:2025-135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5:
《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的议案》,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北一致魔芋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
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
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时保持一致,公司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
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
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
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
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与审核流程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
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
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
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董秘办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
体事务。
第十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部门应及时提交
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报送董秘办。
(二)公司董秘办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
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
报董事长审批;
(四)公司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
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秘办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
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
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
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
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北京证
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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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