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魔芋: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2: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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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273    证券简称:一致魔芋     公告编号:2025-145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5:《关于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一致魔芋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选聘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其他专项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
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
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聘任管理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审
计部配合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应聘材料。公司审计部对
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
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
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会
计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协议,聘期为 1 年。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
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
陈述。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
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
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相关选聘文件
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
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十二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
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聘任协议中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四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在
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
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续聘与审计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除因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继续聘请的情形外,会
计师事务所聘用期届满的,公司可以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
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确需续聘超过 8 年的,除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
外,还需经独立董事发表专项认可意见,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
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上升或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
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管理
  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未按业务约定书及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审计计划、
审计进展、意见分歧等资料并履行报告义务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财务报告;
  (四)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或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
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六)经审计委员会评估、董事会审议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合理情形。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
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
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第二十二条    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结束后、年度报告披露截止日前完成新的会
计师事务所聘任工作。若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上述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形
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立即启动新的会计师事务所聘任程序,保证公司年报的审计
工作;同时,公司应当按聘任协议的相关约定,追究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
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
师事务所主动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
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会计师事务所主动提出辞聘的,审计委员
会应向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
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核查验证。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市场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实施,修订
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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