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73 证券简称:一致魔芋 公告编号:2025-151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1: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
议案》,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
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作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会议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简称“专门会议”)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
参加。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1 名代表主
持。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至少每一年召开 1
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临时会议应于会
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
知的日期。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专门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
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
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七条 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可以包含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
见。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
明确、清楚。
第九条 专门会议资料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应当
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
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
证券部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当经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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