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芯科技: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2: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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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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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
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事项,
除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可免于按照本办法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
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
保应执行本办法。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
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
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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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九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二)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通过。达到第
十一条所述标准的,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未经上述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的,公
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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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
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
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
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披露。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四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对
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后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
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
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
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
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
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
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
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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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需由公
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
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八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
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
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相关合同签订后,经办部
门应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进行登记管理,将合同复印件报送给公司董事会秘
书处。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
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应定期向
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应
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一旦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
应协同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提前二个月通
知被担保方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年的,提前一个月通知)。
  (二)公司应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经营情
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第二十二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
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债
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
任。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
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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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
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后,按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进
行信息披露。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按规定披露具体担保事项外,还应当披露截止披露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
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
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上市公司提
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上市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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