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芯科技: 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2: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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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水平,强化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等期
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振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依据《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规定,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
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
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投资管
理部负责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本
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
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
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
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的,经办人员应填写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经审批后方可提供,同时应书面提醒
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回函确认,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纳入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予以登记备案。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
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对外
报送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示接收或使用信息的外部单位
及人员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禁
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并应按本制度规定在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时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接收或使用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且及
时将上述信息报公司投资管理部备案(具体参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登记备案表)。
  第九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保密承诺函件及其提供的外部信
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投资管理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十条    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
通过任何途径(例如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向外界或特
定人员披露或泄漏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
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部门、各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
司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到有关对外报送该等信息的请求时,应当第一时间通知投资
管理部,并严格按照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提供,不得擅自提供、不得超越范围提
供,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
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在因保密不当致
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知悉后立即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
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
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追究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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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应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
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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