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芯科技: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2: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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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
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
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中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各
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
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经董事会授权,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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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
向投资管理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投资管理部。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在
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
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 ?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 ? (三)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 ?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 ? (五)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 ?(六)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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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义务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 (九)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 (十)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 ?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
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十三条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
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
关规定:
? ?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 ?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有关
信息披露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
重大信息,应在获悉第一时间将信息向公司投资管理部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1)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格、材料采购
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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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产生显著影响;
  (4)公司获得大额补贴或税收优惠;
  (5)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7)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经营或者环境产生重大后果;
  (8)公司净利润或者主营业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9)公司定期报告;
  (二)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
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债权或债务重组;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8)签订许可协议;
  (9)赠与或受赠资产;
  (10)提供担保;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1)本制度第十六条(二)所列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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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18)其他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交易;
  以上关联交易是指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
联交易,或者是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的事项。
  (四)其他重大事项
  (1)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2)募投资金投向发生重大变化;
  (3)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份回购;
  (5)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6)股权激励计划;
  (7)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或破产清算;
  (8)发生重大债务;
  (9)提供对外担保或担保变更(反担保除外);
  (10)合并或者分立;
  (11)公司收购或者兼并;
  (1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13)计提大额减值准备;
  (14)重大或有事项;
  (15)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1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17)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以及盈利预测;
  (18)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以及对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媒介信息;
  (19)发生重大债务、未能归还到期的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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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因无力支付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 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21)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22)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23)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务未提取
足额坏帐准备;
  (2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25)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2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
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27)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
  (28)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9)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30)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
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31)公司董事、经理,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32)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3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
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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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会议形式。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重大信息后第一时间先以
口头、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在 24 小时内
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者将书面文件的扫描件电邮给公司董
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信息报告义务人还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
形式送达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人员或单位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当
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
  公司董事长在收到有关人员或单位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当立即通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
交由公司保密审查部门对报告中所有涉及国家秘密信息进行审核,对涉密信息进
行脱密处理,然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
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
及时向全体董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
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指定专人对报告义务人上报的重大信息进
行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
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
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信息
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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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办公室(投资管理部)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
部门;
  (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负责
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
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子公司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
信息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
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在出现本制
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
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
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
案。
  第二十七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送交公司董事
会秘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
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
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
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三十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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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时,依据
《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制度》废止。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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