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芯科技: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2: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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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
使关联交易过程透明化、公平化、市场化,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平
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依法及时披露的原则;
  (四)关联股东、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就该关联交易相关事
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做出专项报告。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
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
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
隐瞒关联关系。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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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三)第五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为“深交所”)或本公司根据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
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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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及其变更情况及时告知本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日常经营不相关的非日常关联交易:
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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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
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
的标准。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程序:
  (一)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二)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做决议
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三)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
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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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
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当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
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拟进行的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应召开专门会议审议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
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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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自然人。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
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标准的,从其规
定。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所列的与日常关联
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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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五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信息披露应当依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执行。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
文件:
  (一)关联交易公告文稿;
  (二)关联交易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
  (四)关联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意见;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布的关联交易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
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
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
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
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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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
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请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用途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
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办法第二
十一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并提供明确的对比价格信
息:参考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采用成本加成的,应披露
主要成本构成、加成比例及其合理性等。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十四条的
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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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
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可免
于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修订稿)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关联
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
批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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