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芯科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2: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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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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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
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职工董事 1 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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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七)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九)《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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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
评估后出具专项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
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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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公司原则上应当不
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
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审计部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
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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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修订稿)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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