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芯科技: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2: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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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
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
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
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
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
投资决策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重要新产品、新技术,订立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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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经营计划,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的特定对象来访,是指特定对象的调研、一对一沟通、
一对多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新闻发布
会等活动。
  第七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保密尚未公布的内幕信
息,避免选择性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
公司发言。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应加
强其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
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
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
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十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
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
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
  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
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
  公司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来访者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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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
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高效低耗原则
  公司接待活动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十一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下列信息: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
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未披
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工作划分
  第十三条    投资管理部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各控股
子公司及各分公司有协助义务。
  第十四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管理部在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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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派专人负责接
待。投资管理部在接待前,请来访者提供来访目的以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
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由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
  第十五条    从事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行业、业务流程、经营模式、组织架构、
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
  (六)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七)有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能够撰写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八)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十六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
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
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
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
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
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
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
人员赠送贵重礼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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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
或调研过程,且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
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
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接待人员应当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
份(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并安排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来
访人员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来访者的询问时,
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六条   在举办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
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七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
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附件 1);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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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附件 2),并签署承诺书(附件 3)。
  第二十九条    上述所有来访接待资料由投资管理部统一建档留存,并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随时将现场接待活动书面记录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
  第三十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
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
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
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
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
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
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
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
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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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资管理部电话预约,办公电话是:028-65557625。
  电子信箱:touzibu@corpro.cn;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 1 号;
  邮编:610041;
  二、预约登记程序
  公司在同意接待后,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
问题提纲和相关资料。您需要填写《特定对象来访预约登记表》(附
件 2)和《承诺书》(附件 3),最后在《特定对象来访调研记录的
签字页》(附件 4)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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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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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对象来访预约登记表
  来访时间         年     月      日    ?上午   ?下午
来访人员类型 □个人         □机构   □媒体    □其他
                   来访人员名单
序号       工作单位            姓名            职务
         来访人员关注内容(可另附调研交流提纲)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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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承诺书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擅自对外泄露关于你公司的非公开信
息,不使用多媒体录音、摄像等任何设备,在参会过程中对参观、座谈内容不窃
听,不偷录像、也不与其他人沟通你公司的非公开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
(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附件 4:
  【以下无正文,仅用于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对象来访调研记录的
签字页】
董事会秘书签字:
来访人员签字: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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