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
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
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和业绩相挂钩,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绩效考核、奖惩及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
事会批准,并向股东会说明。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负责研究和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和方案,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绩效考评。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提交
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提供非独
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并提供按
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公司可根据行业状况及公司生产
经营实际情况对独立董事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绩效考核;
(二)在公司股东单位任职并在股东单位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在公司领
取非独立董事津贴,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三)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
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其中董事长以及在公司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薪酬标准则参照第八条执行。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
构成,其中:
(一)基本薪酬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参照同行业、同地区类
似岗位薪酬水平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当年的经营业绩、结合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年度绩效
评价等综合确定,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
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
激励或奖励等,具体激励方案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及在股东单位任职并在股东单位领取薪酬的非独立
董事津贴,由公司按季度发放。
第十一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非独立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放,并确定一
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
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相关税费后予以发放,具体扣除项目包
括: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如有);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可以考虑不予发放或降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
行政监管措施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八条 公司最终决定启动追索扣回程序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
牵头负责具体追索扣回事宜,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
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同行业薪
资增幅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盈利状况、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等。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非独立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因请事假、病假、工伤假等特殊情形下的薪资与福利事项按照公司
人事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