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工申贝: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2: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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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
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
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可下设工作小组,指定1名秘书,协助处理相关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
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
向董事会提出解任或解聘的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
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
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
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提名
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提名委员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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