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部和纳入公
司管理范围的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各级下属分、子公司(下称“各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
财务管理及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的其他相关财务会
计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合同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
有效运营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
务信息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主体为公司,国内各企业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来执行;国外子
公司按照规定另行制定各自的财务制度以及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
标准,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
接受主管财政、税务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业务及
时做好完整的、手续齐全的、计量准确的原始记录,并运用恰当的会计语言予以真实记
录。
第六条 公司需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管理、存货
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对外投资管理、销售和收款管理、采购和付款管理、会计档案管
理、费用性支出管理、非费用性支出管理、财务预算管理、担保控制制度、关联方交易
控制制度、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成本控制制度、销售价格控制办法以及其他重大的资产
处置和重组决策等等。
上述各类业务的管理制度或办法为本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财务核算办法概述
第七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会计政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
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以
下统称“会计准则”)以及其他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会计核算按月、季、半年度、年划分会计期间。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
即自每年的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为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第九条 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主要记账原则,一般情况下以历史成本作为会计计量
基础;在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条件下,对某些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的会计要素,可
以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或公允价值来计量;如果资产在取得后发生减值,
需要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十条 公司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作为记账方法,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承
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
不该当期承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同时必须
按照配比原则,确保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在同一会计期间内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对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作为当期费用;
支出的效益及于本年度和以后的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则资本化计入资
产,采用适当的方式折旧或摊销。
第十三条 公司严格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经济业务进行反映,保持应有的谨慎性,
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
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可分别根据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恰当的核算方式
及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公司按规定开设会计账册,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
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会计准则以及其他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相关和可比适当。
第三章 货币资金
第十六条 公司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
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七条 对于外币现金和存款,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公司收到外
币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业务发生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将有关外币金额
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账。各种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
折合为人民币金额,按期末汇率折合的金额与账面记账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处理。
对于上述汇兑损益,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等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
在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前予以资本化、计入资产成本;属于筹建期间发
生的汇兑损益于发生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于本公司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损
益;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必须与银行对
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公司将持有的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
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列作现金等价物。
第四章 存 货
第十九条 公司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周转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
委托加工物资、劳务成本、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条 公司外购的存货,应按照实际发生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它使存货
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支出作为初始入账成本,包括下属商业企业在货物到达仓库前合
理的运输费、装卸费以及保险费等。对于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则需要按照投资合
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对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明显不公允的,经理层有权对入
账价值进行调整。
因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则分别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企
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于领用或发出的存货,一般采用加权平均法记录发出的成本;
对于特殊的产品、特殊情况下的销售或非经常性的销售行为,经过经理层批准同意,可
以采用个别计价法进行确定;下属企业如果采用先进先出法更能恰当反映其财务状况的,
可以选择采用先进先出法,但是必须事前报公司本部财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售存货,应将其成本及时结转为当期损益;如果出售的存货原
来已经计提过跌价准备,则出售后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予以转回,并冲减当期营业
成本。
第二十三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原则上公司需按单个存货项目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计算提取;对于某些数
量繁多,价值较低的存货可以分类计提,但是需要如实披露。
对于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部分,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原
先计提跌价准备的因素消失后,应及时转回已经计提的准备金,调整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第二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在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如果下属企业采
用五五摊销法的,需要报公司本部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于周转材料,在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如果下属企业采用五
五摊销法或分次摊销法的,需要报公司本部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实物管理部门应会同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对包括低值易耗品在内的各
类存货进行盘点,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存档。对盘点结果
与账面记录不符的,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
对盘盈盘亏以及无法继续使用的存货,由实物管理部门造清册并说明原因,由审计
部门、财务部门会签后,按规定程序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批准处理,获准后在期末结账
前处理完毕。公司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七条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则在对外提供财
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
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
项目的年初数。
第五章 应收款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债权主要包括各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
包括但不限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各项应收款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
计量》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第三十条 应收款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并以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
算;带息的应收款项,应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价值)与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确认
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则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
并从转换之日起不再计提利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按《企业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
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对债权的催收工作,避免公司资产
的流失。
第三十三条 公司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账面应收款项进行减值测试。考虑所有
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
失进行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取决于应收账款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发生信用风险显著
增加。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应收账款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在单项基础上对该应收
账款计提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当单项应收账款无法以合理成本取得评估预期信用
损失的信息时,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款项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的基础上计算预
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依据如下:
应收账款组合
组合 1 物流行业的应收账款
组合 2 贸易行业的应收账款
组合 3 缝制及智能装备行业境外业务的应收账款
缝制及智能装备行业和汽车零部件境内业务及其
组合 4
他业务的应收账款
组合 5 金融机构担保的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组合
组合 1 关联方往来款
组合 2 应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款项
组合 3 押金及保证金
组合 4 员工备用金及员工代收代付款
组合 5 上述组合以外的其他应收款项
第三十四条 已经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日后价值得以恢复的,则需要转回原来
已经计提的坏账准备,但是不得超过原来未计提坏账准备情况下在转回日的价值。
第三十五条 公司如果发生处置或转移应收款项的业务,则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
判断是属于真正出售或抵押贷款等事项,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日后应收款项确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
无法收回;或当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清偿责任,且具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时,经公司
董事会批准可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原提取的坏账准备;坏账准备不足冲销的差额,直
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根据投资的内容、公司管理当局的投资意图来确定其
归类为流动资产或非流动资产。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
投资以及长期股权投资。
第三十八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具体准则以及金融资产转移具体准则进行处理;长期股权投资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具
体准则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
(一) 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二) 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
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三) 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
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
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除外。
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主要核算公司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
投资和权证投资、以及直接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四十条 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公司才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一) 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
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二) 公司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或该金融
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对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公司不指定
其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四十一条 公司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金融资产的股票、债券、基金,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应当按照取得
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取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如果
所支付价款中包含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应当单独作为应收项目;在随后
收到这部分现金股利或利息时,直接冲减该应收项目。
第四十三条 在持有期间按合同规定计算确定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作为持有期
间的投资收益。
第四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五条 处置该类金融资产时,将处置时的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
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四十六条 该项目分别按照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类别和成本,分别“交易性金融
资产---成本”和“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公司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照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
本”,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银行存款”等。
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交易性
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
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交
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
值变动,贷记或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
收益”科目。同时,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
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第四十七条 债权投资是指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为目标的非衍生
金融资产。
第四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公司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
投资持有至到期,不能确认为债权投资。
(一) 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
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二) 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公司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三) 其他表明公司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债权投资主要包括从二级市场购入的有固定或浮动利率的债券,
以及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出的款项等,并可以根据公司管理当局的意图将其划分
为长期或短期性质。
第五十条 公司取得债权投资时,应当按照该投资的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之和作为
该投资的初始确认金额。
第五十一条 支付的价款中如包含已宣告发放债券利息的,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
目。在持有期间收到这部分利息时,则直接冲减应收项目。
第五十二条 债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计入债权账
面价值。实际利率应当在取得债权投资时确定,在随后期间保持不变。资产负债表日,
债权投资应按摊余成本计量。
第五十三条 处置债权投资时,应将所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
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五十四条 公司需分别债权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面值”、“利息调整”和“应计
利息”进行明细核算。
公司取得债权投资时,按照该投资的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债权投资---
面值、利息调整”,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公司购入的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权投资,已到付息期按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确
定的应收未收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
入的金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公司购入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等债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内按摊余成本和实际
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收到债权投资按合同支付的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或本科目(应计利息)。
收到取得债权投资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债券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应收利息”
持有债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按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折价摊销额,借记本科目
(利息调整),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溢价摊销额则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出售债权投资时,应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
贷记“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
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债权投资,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减
值准备。根据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分别按照未来12个月或整个存续期
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预期信用损失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信用减值损失)。
第五十六条 公司设置“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并分别品种和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准则确定债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信用
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债权投资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
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第五十七条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是指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
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
第五十八条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
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支付的价款中包含了已宣告发放现金股利的,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在持有期间收
到这部分利息或现金股利时,直接冲减对应应收项目金额。
资产负债表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
收益。
第五十九条 公司设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并按照不同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
核算,并分别设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和“其他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明细项
目。
公司取得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时,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
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在持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期间收到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
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项目。对于收到的属于取得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支付价款中包
含的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项目。
资产负债表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
(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
反的会计分录。
出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他
权益工具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留存收益”科目。按原
记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金额,借记或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贷记或借记“留存收
益”科目。
第六十条 公司如果根据经理层的决策改变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应当按金融
准则规定对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除外。
第六十一条 公司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债权投
资的,将其重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应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
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将其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
产的,应当按该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
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二条 公司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
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应当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转出,调整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的公允价值作为新的账面价值;公司将一项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继续以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
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三条 公司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
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应当以其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新的账面余额;
公司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继续以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
第六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包括公司持有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
的权益性投资。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投资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履行必要
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六十五条 公司对于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下述不同情况,分别确认长期股
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
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
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
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五)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第六十六条 公司因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
成本:
(一)在集团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
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
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
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
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
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
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本集团内部各企业)应区别下列情
况计量合并成本:
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合并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
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做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
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合并方应当将其计入
合并成本。
合并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按照公允价
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七条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按照准则规定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
法进行核算。
第六十八条 对于符合下述情况的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
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
获取利益。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
应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
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按
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第六十九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
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
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七十条 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
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
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公司与其他
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能够控制
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
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第七十一条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
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
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公司按照被投资单位宣
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公司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
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公司对被投资单位负有承担额外损失
的情况除外。其他实质上构成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性的
应收项目,如公司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应收款,该款项的清偿没有明确的计划且在可预
见的未来期间难以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公司的长期权益。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公司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
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公司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
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适当调整后确认。无法合理确
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的,或者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
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比,两者之间的差额不具有重要性的,则可选择按照被投
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与持股比例计算的结果确认投资收益,但必须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
实,以及无法合理确定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等原因。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按照公司的会计政
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第七十三条 公司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在分析
具体的变动原因后,调整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七十四条 按照投资准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公司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核算。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则
改按权益法核算,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
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
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第七十六条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
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
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需要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
转入处置当期的损益。
第七章 固定资产
第七十七条 公司把符合以下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
第七十八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其取得成本的确认标
准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包括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
用等。
固定资产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房屋装修费用等,符合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确认条
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计入当期损益;不符合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则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通常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采用预提
或待摊的方式处理。
第七十九条 公司按月对固定资产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
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八十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除经特别批准之外,其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平均计算,
并按各类固定资产的原值和估计的经济使用年限扣除预计的净残值后制定其折旧率。
除了少数重要的固定资产项目,需要公司单独核定净残值以及折旧年限等要素之外,
通常情况下公司按照下述原则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净残值为原值的0-10%):
折旧年限(年)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5-50 2.00-20.00
机器设备 3-15 6.00-33.33
运输设备 3-14 6.43-33.33
电子设备 3-14 6.43-33.33
固定资产装修 5-15 6.67-20.00
其他设备 3-14 6.43-33.33
第八十一条 公司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
旧方法进行重新复核。未来预计使用寿命如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则应调整固定资产
剩余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则应调整预计净残值;固定
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则应及时地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使其更加能够体现未来利益的实现方式。
在估计未来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等要素时,需要公司投资与运营管理部、固定资
产使用部门、工程部门、财务部门以及相关技术部门人员的共同参与配合,必要时可以
在履行审批程序后聘请专门的中介机构。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
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第八十二条 固定资产如果已经提足折旧,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可以再补提折旧。
除了上述已经提足折旧并继续使用以及按照规定单独估价计入固定资产的土地使
用权外,公司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第八十三条 公司对固定资产每年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牵头至少实地盘点一
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需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规定程序报
请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入当期收益;盘
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剔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损
失。
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
计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
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八十四条 公司对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
计入当期“资产处置收益”或“营业外收支”。
第八十五条 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需要办
理会计手续,公司根据管理职责的不同由财务部门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在固定资产管
理部门设置固定资产卡片。
第八十六条 公司对于在建工程、工程物资以及工程施工等的核算按企业会计准则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投资性房地产
第八十七条 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公司经营性租出的公司拥有产权或处置权
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以及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第八十八条 公司按照准则以及指南的规定划归为投资性房地产的资产能够可靠
地单独计量和出售。对于部分出租、部分自用的房地产项目,需要进一步区分和判断,
然后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部分,划归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单独计量和出售的部分,
作为自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公司已经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租赁期届满,因暂时空置但公司打算继
续用于出租的,仍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处理。
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之间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或承租的房地产,在出租方的单体报
表上作为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但在公司编制集团合并报表时,则作为集团的自用房地产。
第九十条 公司对于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初始计量。外购的投资性房
地产,初始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以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自行
建造的,则按照该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的支出核算;以其他方式取得的,
按照其他相关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公司发生的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后续支出,如果能够给公司带来后续的经济
利益,且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则增计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否则在发生当期全额计入当
期损益。
第九十一条 公司对于所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均采用成本模式,每期对投
资性房地产进行计提折旧或摊销,计提折旧或摊销的方法分别按照有关固定资产和无形
资产的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性房地产如果存在减值迹象,则需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进
行减值测试,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九十二条 如果日后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导致公司经理层决定改变后续计量方
法时,则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追溯调整留存收益。
第九十三条 当由于公司经理层改变对相关房地产项目的经营意图,而将自用房地
产改为出租时,则在租赁期开始日将其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
改为资本增值时,则在已经停止将该项土地使用权用于生产商品、提供服务或经营管理,
且该土地使用权能够单独计量和转让时,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开始改为
自用,则需在该房地产达到自用状态,公司开始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
时,将其转换为自用资产处理。
第九十四条 在目前成本模式计量方法下,公司在转换房地产时,直接将房地产转
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资产的入账价值。
日后如果公司改变后续计量会计方法(改为公允价值模式),则按照准则以及指南
的规定重新修订此处理及核算方法。
第九十五条 在投资性房地产被出售、转让、报废以及毁损时,公司按照处置总收
入扣除账面价值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章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九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
币性资产。可辨认的标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开发支出
等。
第九十七条 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无形项目,公司才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
(二)与该资产相关的预计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九十八条 公司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以及
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如果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则为其等
值现值价格。实际支付的价款与确认的成本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
---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均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
第九十九条 公司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无形资产准则相关规定
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对于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成本,但合同或
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公司有权调整无形资产入账价值。
对于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则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 公司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如为
有限的,则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在经
过必要的努力之后,仍然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则视为使
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第一百零一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除了明显可以确定其预期的利益实现具
体方式外,均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摊销无形资产的期限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
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摊销无形资产的期限需要公司的技术部门、生产部门以及
财务部门等共同参与。
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对无形资产预留净残值。
项目 预计使用寿命
土地使用权 50年
商标使用权 10年
专利及非专利技术 4-8年
电脑软件 3-10年
第一百零二条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但需要每年进行减值测试。
第一百零三条 无形资产的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
定进行测试和会计处理。无形资产的减值测试同样需要公司的技术部门、生产部门以及
财务部门等共同参与。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未
来经济利益实现方式进行重新复核。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及未来经济利益的预期实
现方式与以前估计明显不同的,则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
进行重新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则进一步估计其使用寿
命,并按本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如果无形资产的
未来利益是靠出售其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来实现,则将摊销金额计入相关产品或资产
的成本(如专有技术);否则均记入摊销当期损益(如土地使用权)。
第一百零七条 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公司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并且该项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和
转让价值;
(二)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再为公司带来任何经济利益;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对于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
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收益期限分期摊销。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将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赚取租金或等待增值后出售的,将其转
入投资性房地产;公司利用取得的土地开发商品房出售,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
转入开发成本;公司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房屋建筑物时,则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分
开核算,分别计提折旧和摊销。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出售无形资产时,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
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出租的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收入确认的规定
来记录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时,确认出租无形资产的相关成本费用。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对无形资产通过设置“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和“无形资产”
减值三个科目来核算,并分别按照不同的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处置无形资产时需要同时结转相应的累计摊销数和减值准备数,并将产生的利得或
损失作为当期的资产处置收益或“营业外收支”。
第一百一十二条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公司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
分摊的期限在1 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租金、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该项目按
分别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并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摊销。
如果发现有证据表明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
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一十三条 因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则按照企业合并准则和资产减值准则的
相关规定,区分同一控制下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合并进行处理。商誉于每年年末进行减
值测试。
第十章 资产减值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存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以
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等发生的减值,分别按照相关具体准则以及前述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长期资产如采用成本模式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
合营公司以及联营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商誉等资产的减值,则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首先需判断各类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
的迹象。但是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
值迹象,每年都需要进行减值测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的时候,公司参考下述原则:
(一)存在市价的资产,其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且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
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由于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将在
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资产产生重大不利的影响;
(三)对于部分长期资产,如固定资产中的流水线,由于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
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明显提高,从而对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使用的折
现率产生重大影响,并进一步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闲置不用,或者按照公司的经营计划即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
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能够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
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远远低于预计金额等。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一旦发现某项资产发生减值迹象,公司需要进行下一步具体的减
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
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资产公允价值以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计算需按照资产减值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并
结合公司资产实际情况以及经理层的经营决策意见来进行。
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金、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
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在判断减值迹象以及计算可收回金额时,按照资产减值准则
指南所提示的重要性原则来进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如果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则将资
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百二十条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需在未来期间
作相应调整,以使相应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
除预计净残值)。
第一百二十一条 按照资产减值准则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
间不允许转回。
处置或收回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以及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以应收
款项进行交换等,则需要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调整当期损益。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对于无法确定可收回金额的单项资产,需要根据不同的经营
特点确定相应的资产组,对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后,进一步根据准则确定各个单项资产
的减值准备。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于总部资产和商誉,原则上需要将其分摊到相关的资产或资产
组中,再进行减值测试。
具体的测试方法以及财务核算处理方法按照资产减值准则进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按上述规定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区分资产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同时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在资产负债表上,对应的资产项目则按扣除资产减值准备后的
净额反映。
第十一章 税 项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对所得税项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
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以前和当期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应交税金,将已支付的所
得税超过应当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需要按照所得税准则的有关规定计算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
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并按照准则规定的方法进一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源于可抵扣暂
时性差异)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源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税率则采用与预计收回资产
或清偿负债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来的当期应交所得税,确认为所得税费
用(当期应交所得税);对于根据暂时性差异计算出来的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
得税负债,与期初比较后得出的差额,确认为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上述两项所得税费用之和作为利润表上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列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于某些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所得税影响,
不通过利润表核算,而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项目。
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于发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历年累计纳税亏损,在公司经理
层预计未来五年内很可能产生足够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的情况下,可确认递延所得税
资产,且经理层需要出具有说服力的书面文件。
资产负债表日,需要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重新复核。如果发现很可能无法产生足
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时,需要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
价值。
企业合并过程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项目,需调整合并产生商誉的价值。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需要对暂时性差异和递延所得税项目设置相应的备查簿,详
细记录各个引起暂时性差异的事项或交易、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可抵扣的累计税收亏损、
已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已经减记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价值、相应的税率以及
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累计税收亏损,且需要注明可抵扣
累计税收亏损的到期日。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按照准则的规定,对所得税项目通过“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
税费用”、“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
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进行核算。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于其他的税项,公司按照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进行核算和处理。
第十二章 应付职工薪酬
第一百三十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
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公司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
其他收益人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职工薪酬主要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
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支付的职工对象包括全职、兼职、临时职工、公司正式任命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以及劳务合同用工等;支付的职工薪酬范围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
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含商业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
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
利、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等。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的各个会计期间,将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
除了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按照职工服务的收益对象,分别进行处理:
由生产成本、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由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除了上述之外的薪酬,直接
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家对于部分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规定了计提比例的,公司按照规
定的比例计量;国家没有规定比例的,公司经理层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情况进行预计,
实际发生额大于或小于预计水平的,需要补提或冲回职工薪酬。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以自产产品发给职工、将自有房屋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租
赁住房等资产给职工无偿使用的,则分别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房屋的每期折旧以及房
屋的每期租金,根据收益对象计入相应自产成本或当期损益;无法区分收益对象的,直
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将自有房屋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除了借记相应成本费用
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外,还应同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
解除合同而提出的补偿,则根据公司的不能单方撤回的、正式的书面计划或建议(包括
职工所在部门、数量、补偿标准、实施时间等),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计入当期管理费
用。
第一百三十七条 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公司需要预计能够接受裁减的职工数
量,根据数量和每个职位的补偿标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的判断条
件,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如果发生年金基金和以股份支付为基础的薪酬,则分别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
进行处理。
第十三章 或有事项和预计负债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的或有事项是指因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引起的、结果不确定
的现存状况。
第一百四十条 当公司判断某项或有事项引起的相关义务是公司的现时义务,且此
义务很可能(可能性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使公司的经济利益流出,义务的金额
能够可靠计量的时候,需要将该或有事项确认为预计负债;不满足前述条件的或有负债,
仅仅在附注中予以披露。
第一百四十一条 确认预计负债时,不予考虑预期处置相关资产时可能形成的利得。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对于发生的预计负债清偿数额,如果预计能够从第三方得到
补偿的,补偿金额在能够基本确定(可能性大于95%但小于100%)的情况下,将其单独
确认为资产,但是该数额不得超过相关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如果对外签订了尚未履行完毕的商品买卖合同、劳务合同以
及租赁合同等(待执行合同),且可以预计到此类待执行合同的执行会导致成本超过预
期的经济利益(亏损合同)时,则按照准则的要求确认亏损合同的预计负债;公司不对
未来预计的经营亏损计提预计负债。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于预计负债科目,分对外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
组义务以及亏损性合同等明细项目进行核算,并分别计入“营业外支出”和“销售费用”等
科目。
第一百四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账面的预计负债需要重新复核,并按照资
产负债表日的最佳估计数对预计负债进行调整。
第十四章 借款费用
第一百四十六条 借款费用,是指公司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具体
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
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则在发生时根据其发
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四十八条 借款费用资本化需满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以
及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三个
前提条件。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按照下列规
定确定:
(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款当期
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
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二)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则根据累计资
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
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具体参照下述公式: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
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
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Σ(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
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第一百五十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超过当期相
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
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
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
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
入当期损益。
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
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需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
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第一百五十三条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
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
第一百五十四条 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
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
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需当停止与该部分
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对
外销售的,则应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第十五章 外币业务核算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按照既定的
方法折合人民币进行核算。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对发生的外币业务,以业务发生当日的汇率(指由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外币市场汇价中间价,下同)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记账。
第一百五十七条 资产负债表日,区分外币货币性项目(指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
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期末即期汇率进行折算,因即期汇率和初始
确认汇率或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产生的汇兑差额,除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
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予以资本化、计入资产成本外,
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五十九条 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
资产负债表日的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遵循下列原则:
(一)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
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二)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也可以采用
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在对报表不产生
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实务中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按照上述(一)、(二)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
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公司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作为调整项目列示。
比较财务报表的外币折算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处置境外经营的子公司时,需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
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子公司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
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则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
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第十六章 收入、成本和费用的确认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收入,主要包括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相关的经营活动
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如销售产品、出售不需用的原材料、出租房地产、转让无形资
产使用权以及对外提供咨询、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
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从
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公司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
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公司按
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指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
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公司根据合同条款 ,结合其以往的
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并在确定交易价格时,考虑可变对价 、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
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公司以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
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确定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公司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
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并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该交易价格与合
同对价之间的差额 。对于控制权转移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公司不考虑
其中的融资成分。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则需冲减退
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并办理必要的发票退回等手续,冲减当期的销项税金;销售退回如
果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来处理,冲减报告年度的销售收入等。
禁止将退回的商品作为购入存货处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
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公司考虑商品或服务的性质,
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
能够得到补偿的,公司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
为止。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
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公司考虑下列迹象:
公司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或服务负有现时付款义务;公
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公司已将
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
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客户已接受该
商品或服务等。
第一百六十八条 对于公司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许可使用权)业务,则在
协议价格已经确定、权利的载体已经转移、款项很可能收到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具体按
照协议列明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
对于利息收入,按照其他公司或个人使用公司的货币资金的具体时间和协议利率来
计算确认。
第一百六十九条 各企业需要根据各自经营产品的特点,参考上述原则来判断具体
的销售条件。
如果发生本规定未提及到的其他经营业务,参照准则以及指南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销售产品、让渡资产使用权以及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
成本费用支出,按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适时、恰当地计入
各个会计期间的成本、费用。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生产产品成本项目主要包括直接材料(包括铸件、油漆材
料、外购零件、自制件等)、动力、直接人工、福利费、废品损失、制造费用等;制造
费用的开支范围主要为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
劳动保护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对主要产品的成本核算方法如下:
(一)对一个生产车间就完成最终产品生产全过程的产品核算以品种法为基础辅以
定额法:
(1)期末在产品半成品定额总成本=∑期末在产品半成品数量×在产品半成品定额
单位成本;
(2) 当期完工产品定额总成本=∑当期完工产品数量×产品定额单位成本
(3) 当期完工产品定额总成本=期初在产品半成品定额总成本+当期投入料、工、
费的实际总成本-期末在产品半成品定额总成本;
(4) 当期各明细产品总成本=各明细产品定额总成本×实际与定额差异率(差异
率=当期完工产品实际总成本÷当期完工产品定额总成本)
(二)对产品生产跨车间流转,且又以车间作为成本核算单位的以分步法为基础辅
以定额法:
(1)期末车间在产品定额总成本=∑(期末车间在产品数量×在产品定额单位成本);
(2) 当期车间完工半成品实际总成本=期初在产品定额总成本+当期投入料、工、
费的实际总成本-期末在产品定额总成本;
(3) 车间半成品成本差异=车间完工半成品实际总成本-车间完工产品定额总成
本;
(4) 企业当期完工产品实际总成本
=∑(企业当期完工产品数量×产品定额单位成本)+ ∑车间成本差异;
(5) 当期各明细产品总成本=各明细产品定额总成本×实际定额差异率
(实际定额差异率=当期完工产品实际总成本÷当期完工产品定额总成本)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直接工资与制造费用的分摊方法则按照当期完工产品的定额工
时进行分配计算。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各类期间费用,如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需要按照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区分费用的性质,进行具体的明细类别核
算。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销售费用指销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专设的销售
机构(销售网点以及售后服务机构等)发生的日常经营费用。主要包括销售人员的工资
及福利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广告费以及销售机构的职工薪
酬、业务费和折旧费等。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管理费用指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
办公费、差旅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
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职工教育经费、技术转让费、排污费等。
公司下属各商品流通企业如果管理费用内容不多的,可以把相关项目并入销售费用
中进行核算。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财务费用是指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主
要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相关手续费以及发生的现金折扣和收到的
现金折扣等。
为了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
程”或“制造费用”项目核算,不列入财务费用。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分别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的相关处理规定,计入当期损益,不允许跨期。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按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计提的各种社会贡献等支出,包
括但不限于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以及各类员工保险等,
其计提比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同时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按
期解缴有关部门。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投资收益以及其他收入、支出及利润的计算按企业会计准则
及指南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计算和处理,具体计算
过程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章 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原则和方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公司和全部子公司组成的集团整体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的财务报表。
第一百八十三条 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以控制为基础来确定,所有公司能够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全部纳入合并范围(不论其规模大小或性质是否特殊)。
第一百八十四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按照下述方法进行:
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是以母公司和纳入合并范围的各下属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其
它有关资料为依据,在对各公司之间的投资、所有重大交易、往来及结余款项进行抵消
后,由母公司合并各项目数额编制而成。少数股东所占的权益和损益,作为单独项目列
示于合并财务报表内。
第一百八十五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
并资产负债表时,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
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
期初数。
第一百八十六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将该
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因非同一控制下
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
并利润表。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
入合并利润表。
第一百八十七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将该
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
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
金流量表。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以母公司合资公司的个别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对
集团内部的现金流量作适当的抵消后,由母公司编制。
对于合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部分,公司也可以视情况以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
润表为基础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九条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根据母公司合资公司的个别所有者权益
变动表为基础做适当抵消后编制;公司也可以视情况直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
润表编制。
第十八章 会计报告及利润分配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按月编制会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
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月报除外,可不编制财务报表附注),
并按规定对外报送。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经营所获利润,在依法缴纳各项税款后,按下述顺序进行分
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
(二)按当年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计提法定公积金;
(三)按照批准确定的比例从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四)按照有关决议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经公
司相关决议批准,可以不再提取。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经决议将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按投资方原出资比例分配。
将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低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五。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按规定在次年的四月三十日前完成上年度财务决算,并将财
务决算报告董事会以及国家规定报送的其他有关部门。决算中的财务报告应聘请在中国
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的财务决算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四)现金流量表
(五)财务报表附注
公司根据董事会的要求以及实际经营情况,撰写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十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公
告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制度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监管部门规定相
抵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本规定与公司其他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八条 下属企业可以在不违反本制度原则的情况下,制定自己的具体实
施办法或细则,但是需要及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