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拉芳家化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如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相符合原则;
(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三)绩效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
事的薪酬。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根据董事的工作性质,及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如
下薪酬标准:
(一)内部董事: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内部董事,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标准执行;其他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
度领取薪酬;公司不再向内部董事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二)外部董事:按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领取董事津贴。津贴按月
发放。
(三)独立董事:按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
按半年发放。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年薪水平与其
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挂钩。
(一)基本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根据岗位价值、承担责
任等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经营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
根据考核结果按年发放。
第九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需要,可以通过限制性股票、期权、
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
励。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根据公司工资制度执
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但是,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
公司可以减少或不予发放: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
责、宣布不适合担任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授予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情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经营情况、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的调整等;同行业薪资水平、通胀水平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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