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2 证券简称:巨力索具 公告编号:2025-060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10日(星期三)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巨力路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105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12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12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建国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做出的
决议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74人,代表股份318,501,7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8%;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67人,代表股份4,701,7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情况: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共768人,代表股份52,301,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
公司董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国浩律
师(北京)事务所许贵淳律师、张丽欣律师对会议进行见证和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审议情况如
下:
经累积投票表决,下列人员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
东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314,146,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7,946,4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91.67%。
表决结果:通过,杨建国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13,932,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7,732,5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91.26%。
表决结果:通过,杨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13,899,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7,699,9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91.20%。
表决结果:通过,李彦英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13,949,1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7,749,1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91.30%。
表决结果:通过,张亚男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累积投票表决,下列人员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
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314,127,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7,927,9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91.64%。
表决结果:通过,董国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13,905,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7,705,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91.21%。
表决结果:通过,崔志娟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13,896,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7,696,6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91.20%。
表决结果:通过,蔡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17,14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0,94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0%;反对 1,18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弃权 17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为特别提案,股东会需作出特别决议,且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17,23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1,03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反对 1,08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弃权 17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表决,与会股东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分别对其子议案
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317,25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1,05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2%;反对 1,05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弃权 18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17,20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1,00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2%;反对 1,08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弃权 20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
表决结果:通过。
;
表决结果:同意317,17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0,97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7%;反对 1,11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弃权 21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
表决结果:通过。
;
表决结果:同意317,25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1,05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2%;反对 1,06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弃权 1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17,23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1,03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反对 1,09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弃权 17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
表决结果:通过。
;
表决结果:同意317,20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1,00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2%;反对 1,11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弃权 17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
表决结果:通过。
;
表决结果:同意317,2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1,01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4%;反对 1,09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弃权 18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17,25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1,05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2%;反对 1,05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弃权 19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17,25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1,05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1%;反对 1,05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弃权 19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许贵淳律师、张丽欣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认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