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91 证券简称:大鹏工业 公告编号:2025-151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制定、废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制定<舆情管
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
公司股票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
资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不实报道、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
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
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
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
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北交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由证券部负责,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
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
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
微信服务号、视频号、抖音、网络媒体、微信、博客、微博、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论坛、股吧、贴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
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
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履行
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
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
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和重视度,快
速反应、迅速行动,尽快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
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工作
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证券部;
(二)证券部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将
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及舆情信息所属的类别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
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四)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监管部门报
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
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
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各类
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
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
防止舆论热点扩大;经舆情工作组决定,公司可以聘请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及时公告其核查意见,协助公司解决重大突发
舆情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媒体质疑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澄清。各类舆情
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按照北交所
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于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
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六)舆情事件处理结束后,舆情工作组应尽快消除媒体质疑产生的影响,
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总结经验,对舆情事件的起因、
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后续改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估舆情事件处
理的效果,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内部有
关制度及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方、信息知情人或聘
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
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
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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