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工业: 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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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091     证券简称:大鹏工业      公告编号:2025-148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制定、废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制定<董事、
高管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
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以更好
地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
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并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制订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领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因
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
取董事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
标准与绩效考核办法领取薪酬,其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基本
薪酬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
标确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考核周期及实际考
核结果定期发放。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
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
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 收
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可以临时性为专门事
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
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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