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
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及《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或更换两名及以上董
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
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
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表决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
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人数和构成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的要求。其中对于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
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在向股东会提交董事候选人提名前,应当先征得被提名人的
书面同意意见。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披
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并确认是否存在不适宜担
任董事的情形。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
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
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
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如适用)。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及按公司需要公
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的职责。
第九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
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
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披露相关
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
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
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后被提名人方可成为董事候选人。董
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即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人选时,应设有候选人发言环节,由候选人
员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工作计划等内容,股东可就候选人员的相关
情况进行提问,加强候选人员与股东之间的沟通和互动。
第十二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个候选人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
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
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一)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
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
表决票数,任何出席股东会股东、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
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对投票结果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 投票程序
(一) 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每一张选票上应当注
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以及该张选票累积投票最高限额;
(二)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积投票数的最高限额,否
则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三) 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选
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
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
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六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构成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
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二) 如果在股东会上得票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
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
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
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 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选票的
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
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
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时,则应
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本次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
与会股东会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
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公司章程》、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等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公司章程》、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章程》、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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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