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软件: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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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THUNISOFT CORPORATION LIMITED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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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合称“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对外投资,即公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
各种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对外进行的、涉及公司资产发生产权关系
变动的,并以取得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
资,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
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的投资;
  (二)风险性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股票、
债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三)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适应性原则: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
力而行,要与公司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最大限度地调动现有资源;
  (三)组合投资优化原则: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
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四)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原则:对已投资项目进行多层面的跟踪分析,包括
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趋势的变化及企业自身微观环境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
和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源头。
  第六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遵循公司整体的发展战略与目标,坚持有利于
促进公司的发展壮大、巩固和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公司价值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切实结
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与财务资产状况,科学、合理确定对外投资项目与投资规
模,确保各项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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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进行认真、详细的市场调查与研究论证,充
分合理评估对外投资项目的效益与风险,保证对外投资行为的合理效益。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为充分行使出资人权利,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的各种对外投资行为必
须按规定程序上报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相关规定,由公司
分管投资的公司领导负责统一组织评审通过后,再上报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决策,不得越权进行对外投资。
   第十条 公司发生投资事项,应经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充分讨论通过后,如
在总经理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总经理批准实施;如超过总经理权限,应报董
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会权限,应报股东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重大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
原则。
   第十二条 若公司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执行;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符合法律法规中关于重
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
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
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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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原则上公司不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
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投资规模和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
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
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
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
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主营业务范围内的投资建议,由公司的股
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书面提出。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九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背离;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
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
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经相应权限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总经理如发现该投资方案有重大疏漏、
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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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并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
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二十五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总经理
应根据会议决议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并向董事会、
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检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
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述
人员应对该项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
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
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
决定给予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超过50%股份,或者能
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
司或其他主体。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冲突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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