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环保: 子公司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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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25年 12 月 制 定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健康
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性,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及《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被公司控股或
实际控制的公司,具体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
持有其 100%股权;“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超过 50%的股权,或者能够
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
司或其他主体。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
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
检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六条 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力,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
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如有,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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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责任;
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公司报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母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
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
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给公司或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
后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
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母公司备案。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母公司汇报并
备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规模和方向,资产结构、资产
安全,成本利润等实施监督,指导和建议。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保持
一致。由公司财务部门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进行实施指导、监督。
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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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使用情况,帮助子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监控机制;
                 第四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
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
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
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
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十六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转移、
资产抵押、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等交易事项,依据《公
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提交母公司董事会审议;应当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提交母公司股东会审议。
  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的金额,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董事会
授权董事长决策的范围内的,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由子公司董事会或子公司总经
理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对于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六条所述事项的管理,依据母公司相
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五章 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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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依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子公司需向外报送涉及前款重大信息时,应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
议等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对《上市规则》要求的以下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应及时收集资料,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以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
和完整:
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本条所指重大事项的金额标准依照《上市规则》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实际情况,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为子公司信息披露第一
责任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汇报工作,对于依法应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向母公司
董事会秘书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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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提供信息事务的部门及人员,负责本单位信息披露日常
工作及与信息披露事务协调部门间的沟通,并把部门名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向
公司备案。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母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由公司内部审
计部门负责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检查,具体工作由公司内部审
计部门负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
计核算制度的合规性。
重组情况、章程履行的情况、内部组织结构设置情况、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
会议记录及有关文件、债务情况及重大担保情况、会计报表有无虚假记载等。
  第二十六条 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母
公司述职,汇报子公司经营状况,母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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