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杭州国泰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本
制度也适用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之间的资金往来。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
《公司章程》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
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
支出、代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股东及关
联方资金,为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
情况下给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投资者负有诚信义务,
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与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
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
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
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与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
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向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可以设立防范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股东及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防止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公
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指导和检查公司经理层建立的防止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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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重大措施;
(三)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进行审查;
(四)其他需要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防范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若有),以
及负责公司与股东及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
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公司在与股东及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
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协助总经理加
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财务负责人
应定期向防止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若有)报告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外部审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
司存在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作
出公告。
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需回避表决。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
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防范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小组成员(若有)有义务维
护公司资金不被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防范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
导小组成员(若有)实施协助、纵容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
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
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被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
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
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控制股东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股
东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事先履行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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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的审批程序,并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股东或关联方资金占用,均
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
会将召集股东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
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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