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和《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选聘、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
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
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核,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按时保质完成审
计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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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
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
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
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
所;
(二)公开选聘: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
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选聘: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
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
参加选聘。其中,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
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
会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对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客观评
价。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
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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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水平等,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
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四)审计委员会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并提
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审计委员
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五)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
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七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约定书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
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
完成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
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第九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
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若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上述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
提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
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
认真调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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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
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
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
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
同一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
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
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
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
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
年。
第十四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
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
日起至少10年。
第十五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
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
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四章 监督及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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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
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
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
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
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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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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