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环保: 累积投票和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2: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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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和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参与权,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非职工代表董
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
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
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
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的信息技
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第二章 董事的累积投票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
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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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
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
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认真审核被提名
人提交的个人资料、书面承诺等与任职有关的材料并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人数。
  第十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
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别进行。
  第十一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选举董事的选票只
能投向董事候选人,每位股东的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
  第十二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
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
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
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
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
表决票数,任何股东、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
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投票方式
  (一) 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每一张选票上应当注
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以及该张选票累计投票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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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计投票数的最高限额,否
则,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三) 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选
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
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
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五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
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的二分之一;
  (二) 达到当选得票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
达到当选票数的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包括达到当选票数的董事在内的董
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
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不足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达到当选票数的董事
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当选票数的,则应在本次股东
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 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
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若包括已决
定当选的董事在内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
二以上时,则缺额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
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
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四) 进行缺额补选的,被提名人可以是原被提名人或其他人选。
  第十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
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
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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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网络投票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会相
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既可以参加现场会议投票,也可以通过网络
或其他方式投票。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
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股份通过以上方式重复参加投票的,以
现场表决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与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
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明确
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临
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股东会通知,并在通知中载明网络投票相关信息,
具体包括: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时间、参会股东类型、股
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拟审议的议案、网络投票流程、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
投票信息。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相应的公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二) 增加临时提案;
  (三) 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 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
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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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
股份数量等内容。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二十五条 对于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
股东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现场股
东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
股东账户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二十八条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开 始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股 东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第二十九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根据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后,方可参加投票。
    第三十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
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
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
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
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
券账户、B 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
表决权总数。
    第三十一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
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
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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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
提案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同时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
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
算。
  如同一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
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股东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三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
加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应
当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
进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
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
的投票。
  第三十四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
记录,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三十五条 对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优先股股东的投票情况,网
络投票系统对原始投票数据进行计票,公司应当在原始计票数据的基础上进行
比例折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
数据。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
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其见证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
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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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表决结果与见证律师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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