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昊科技: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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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
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
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
信息。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
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
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并具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
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
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
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
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
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
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确定评价要素
和具体评分标准等选聘方案内容,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
料整理等工作;
  (二)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
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三)审计委员会根据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资质审
查;
  (四)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
计费用;
  (五)召开审计委员会审议选聘事项,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
的建议,提请董事会审议;
  (六)召开董事会,对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及时履行信披义务。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七)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
则》等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及时履行信披义
务;
  (八)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聘请中标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公司对选聘、
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
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
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
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五)其他公司认为需要进行改聘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
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
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
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现场陈述。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公司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
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
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
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
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
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
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
处理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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