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
独立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全
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并保证内部
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对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
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
计部门的工作,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必须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
公、保守秘密、谦虚谨慎、平等待人;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
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
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
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
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
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
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
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
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
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
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事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
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权限:
(一)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规章制度;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程序
第十七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经营年度结束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的审计工作计划。
明确下一年度的常规审计任务和重点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确定审计目标和范围: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计划或董事会安排实施审计工作,通过查阅、访谈、审前调查
等方式收集相关信息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和范围,报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立项。
第十九条 制定项目审计方案:
审计项目立项后,由内部审计部门制订审计项目工作方案,委派审计人员,根据被审
计单位具体情况,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目的和范围;
(二)审计主要方式和步骤;
(三)审计人员组织和时间安排;
(四)其他应事先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条 发出审计通知书:
常规审计项目前,可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突击审计项目可以在实施审计时
送达),通知被审计单位,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施审计:
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
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公司内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义务提供会计报表、
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和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部门认为与审计项目有关
的规章制度、经济合同等文件资料,保证审计人员及时掌握信息;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二条 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
评价的审计证据,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三条 出具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符合有关
法律规范对审计报告格式的要求,并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发;
审计报告出具前应与被审计单位/部门进行沟通,5 个工作日内如被审计单位/部门未
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对审计意见无异议。被审计单位/部门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向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提出,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其他内部审计
人员复审。但在未做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审计处理决定不得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后续跟踪审计:
内部审计部门应持续关注审计报告或建议的落实情况,必要情况下,可进行后续审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审计工作报告和档案管理:
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结果应当按照上述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和法律规范的要求,定期报
送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监管机构。
对已完毕的审计事项及时分类归档,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
资料的保存时间均不得少于 10 年。未经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批准,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
查看或借阅审计档案。
第二十六条 奖励和处罚: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内部部门(含分支机
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和个人,审计委员会
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报公司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或处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经内部审计负责人批准后给
予批评或处分:
(一)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二)玩忽职守给被审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
或者鉴证,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所依据的相关材料;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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