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
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掌握信息,根据《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指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指定熟悉相关
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的联络工作,并将收集资料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送董事
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但该信息报告联络人的报告义务不能当然免除第一责
任人的信息报告责任。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
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六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
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
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
大信息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公司附属企业、子公司、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
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地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
(一)会议:
(二)一般交易:
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外);
发生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即将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根据本制度和公司
章程和有关制度的规定进行事前申报。
(三)关联交易(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的。
(五)重大事件:
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关的信息;
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
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
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六)重大风险事项:
散;
坏账准备;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七)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
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应的审核意见;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并持
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
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
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
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
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
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
露。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完成后,公司证券部应制定专人对披露的重大信息予以
整理并妥善保管,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通报董事长和与信息披露有
关的各方。
第十六条 公司向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前,需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送。董事会秘书在审核
过程中,有权要求财务部门等对有关文件作出说明,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公司董事
会聘请并确认的、对公司经营及投资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
门、公司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或因相关重大信
息未及时上报而导致公司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要求
时,公司可追究负有相关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给予负有相关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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