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昊科技: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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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申
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
披露的其他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
关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所有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的相
关负责人也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相关人员;
  (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
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本办法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
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和不实陈述。
  本办法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
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
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本办法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
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办法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
内披露重大信息。
  本办法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
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
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报送文件应当
符合深交所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
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盖
董事会公章并向深交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
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
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
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九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
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
息。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
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
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第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
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应当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情况。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
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依照本办法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深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
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
关规定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深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深交所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
大事项,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
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
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
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根据本办法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向深交所申请其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和复牌。
  公司应当维护证券交易的连续性,谨慎申请停牌,不得以停牌代替公司及有
关各方在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的信息保密义务,不得滥用停牌或者复牌损害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第一节    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所涉文件及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披露涉
及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深交所同意其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申请后,
应当于其证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下列文件:
  (一)上市公告书;
  (二)股份变动报告书(适用于新股上市);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可在满足解除限售相关条件时,委托公司董事会在拟
申请解除限售日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申请办理对其所持股份解除限售的有关
手续。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结算公司出具的公司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
  (二)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和限售股份上市
流通申请书;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如适
用);
  (四)公司董事会出具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情况;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份总数、各股东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及上市
流通时间;
  (三)相关股东作出的全部承诺(含股东在发行上市文件中作出的承诺、在
公司收购及权益变动过程中作出的承诺及其他追加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四)相关股东是否占用公司资金,公司是否违规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日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
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日不得晚于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日前一交易日,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解除限售前公司限售股份概况;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总数、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股东可以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及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时间;
  (三)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四)相关股东是否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全部承诺,是否占用公司资金,公司
是否违规为其提供担保;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核查的结论性意见(如适用);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深交所根据均衡
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
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
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
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
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
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
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
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
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
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公司未披露信息。除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在未
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并经公司证券部事先安排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回答他人的咨询、
采访或以其他方式披露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相关程序及披露媒体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
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
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三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审议程
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信息的各子公司、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司证券部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子公司、各部门
提供的相关材料,撰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定期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临时报告应经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审批同意;
  (五)通过深交所、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
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媒体为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规定条件的媒体。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
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信息知
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未公开信息,也不
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
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
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五十八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
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
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九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
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
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
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
当日。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以内”都含本数,“少于”、
“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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