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
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
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
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
董事会应当准确、全面识别公司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重点审议关联交易的
必要性、公允性和合规性,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必要时可聘请
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
第四条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
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
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应适用
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
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
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
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并及时披露: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关联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参照《股票上市规则》第 7.1.10 条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体的权益比例;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
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
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体范围参见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
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体范围参见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
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
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原则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为本办法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
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
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
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公
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
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
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购买或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
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如因公司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
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
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提供相应审计报告的,公司可以充分披露相关情况并
免于披露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
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
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
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
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办法第十
三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
品和服务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
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关联交易未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获得批
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单位获批准或者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
权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六)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七)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八)中介机构的意见(如适用);
(九)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一般重大交易需披露的其他内容;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
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供关联交易的相关支持文件,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的公告格
式要求编制并披露关联交易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或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三十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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