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
“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
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参考《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相
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
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
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
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
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
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四条 公司在公司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严防资金占用。公司
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
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公司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
支出。
第五条 禁止公司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
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严格依照《上市规则》和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履行。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
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小组(以下简称“小组”),小
组是公司防止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人以及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九条 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
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指导和检查公司经理层建立起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
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
(三)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
料和信息进行审查;
(四)其他需要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公司董事会、小组其他成员以及负责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
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资金占用的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
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
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
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经董事长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
支付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
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
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
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
人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
往来,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小组报告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
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公司关联方提起诉讼,以保护公
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审计管理及建档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
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外部审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
对公司存在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
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五章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责任与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
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
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小组成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公司关联方占
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公司关联方的
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
较为严重的,还应由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予以罢免,同时,公司应向有关行政、司
法机关主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
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并同意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
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
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之机
制,控股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持有
公司的股份。控股股东如不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通过变现司法
冻结的股份偿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
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