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悦科技: 永悦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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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以下简称“《会计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办法》”)、《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
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
相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及各分
公司和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负有职责和义务的其
他人员。
     第五条 证券法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
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至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
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违反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
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其它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整改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四)包括但不限于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等。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
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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