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上市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并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有利于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
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物产
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行使权力、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以实现
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
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
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
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
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
等形式。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办公室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职能部门、公
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
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
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
训。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
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
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