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升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和信息披露质
量,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
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
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向社
会公众公布。本办法所称“及时”是指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
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严
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
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营业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
任;
三、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各部门、各子公司重大信息汇
报工作的责任人。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执行公司信
息和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披露和档案管理等,以及接待来访投资者,解答投
资者提问等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子公司应密切配合,确保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
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
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责任:
一、 为便于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
司应密切配合,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
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指定
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
三、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在发生本办法所列重大事项时,必须在第一时间
(指:主要报告人获知应报告信息 24 小时内),附送必要资料并提出明确处理意
见,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公司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参照适用本条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所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
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
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以及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等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经董事长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
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同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子公司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
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后,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
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
收到的文件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如预计监管文件的发布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监管
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公司进行回函及披露,公司需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严格按照《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流程办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与沟通管理
第五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具体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
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五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组织投资者参观公司等多种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广大
投资者进行沟通。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
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司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时,
应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知董事会秘书;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
秘书有权制止。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当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
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传闻出现时,公司董事会应针对其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
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
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五十五条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
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五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各部
门和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
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查阅,经董事会秘书等领导批
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
第五十九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
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并在组织结构及职责分工、授权批
准、会计记录、资产管理、预算管理和报告制度等重要环节组织实施,通过信息
系统加以控制,保证制度有效落实、内控体系有效运行。
第六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保密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
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采取保密措施,尽量缩小知
情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
对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六十四条 公司对违反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和部门,
可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的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
失的可向其提出赔偿要求,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
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合并处罚。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必须依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擅自披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