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
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西
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原股份”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华原股份部分募
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
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发行价格为 3.9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78,600,000 元,
募集资金净额为 70,105,471.70 元,到账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因行使
超额配售选择权取得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10,887,311.01 元,到账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14 日。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编号为“容
诚验字[2023]361Z0014 号、容诚验字[2023]361Z0032 号”的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并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5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各募集资金专户的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状态 募集资金余额
募集资金已按
广西华原过滤系 规定使用完
统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北部湾 毕,账户已注
银行股份有 销
广西华原过滤系 限公司玉林
统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湖北华原技术有
限公司
合计 -- -- 19,986,332.76
三、募投项目结项及募集资金节余情况
(一)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公司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截至 2025 年 11 月 25 日,
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已达到预期可使用状态,具体使用及预计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元
募集资金投资 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利息收入 节余募集资金金额
项目明细
总额(A) 金额(B) (C) (D=A+C-B)
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
注:
“节余募集资金金额”包含存款、利息收入及尚未支付的合同尾款和质保金,不包含公
司尚未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二)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结
合项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和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本着节
约、合理、适用的原则,加强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成本控制、监督和管理,审慎地
使用募集资金,形成了资金节余;同时,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
安全的前提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期间获得一定的银行利息收入。
四、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鉴于公司拟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予以结项,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1,142,086.15 元(截至 2025 年 11
月 25 日,最终以该项目的募集资金实际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
司日常生产经营。本次节余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后,公司将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应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基于项目管理需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存在尚未支付的部分合同尾款及
质保金等款项,在该募集资金专户未注销前,仍以募集资金专户内的资金支付,
该项目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剩余待支付款项将以自有资金支付。
(二)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项目实
际建设情况及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做出的合理谨慎决定,有利于提高节余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研
发中心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待节余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后,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户。该募投项目相关的合同尾款及质
保金等待支付款项待达到合同付款条件后以自有资金支付。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
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
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