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咨询: 会计师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0 21: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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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003   证券简称:中诚咨询      公告编号:2025-168
       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
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以及《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
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选聘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
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
决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
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
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
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
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
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
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有
关部门配合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相关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
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
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协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
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
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
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
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
求的,应说明原因。
  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相
关选聘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
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
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十一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
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
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
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
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
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
  第十三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
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
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
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
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四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协议的规定
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
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
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第十六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
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
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
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
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第十九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合理性。
  第二十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以在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公告中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审计委员会意见、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
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
审计委员会可以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
书面报告。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第二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
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
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
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
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要求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
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
年报信息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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