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03 证券简称:中诚咨询 公告编号:2025-166
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
联方、其他承诺人等(以下简称“承诺人”
)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
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
关方承诺》和《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
下统称“承诺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
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
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的行为(以下简称“承诺”)
。
第三条 承诺人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及时将承诺事
项单独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
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
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要
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
“时机成熟”
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
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
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
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
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
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
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
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当承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
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
在其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
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
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
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
联方应回避表决。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
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